严查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上海公布最新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哄抬生猪肉、严查大米价格、哄抬海蔬菜不明码标价……5月26日,价格价格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最新一批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欺诈
据记者了解,等违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安全,法行稳价格”专项行动,为上持续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布最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新典型案提醒告诫、严查政策宣讲等方式,哄抬海督促引导经营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价格价格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欺诈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等违同时,法行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案例一:戚妈妈食品店哄抬蔬菜和生猪肉产品价格案
5月17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戚妈妈食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哄抬蔬菜和生猪肉产品价格。
经查,4月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电话接单、自行外送方式,对外高价销售米苋等蔬菜及生猪肉产品。其中,米苋进销差价率为157.14%,大排、小排平均进销差价率为133.3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现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孟某哄抬大米价格案
5月14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农夫山泉半淞站开展巡查检查。
经查,孟某以“农夫山泉半淞站”为招牌对外从事矿泉水及饮料销售的经营活动,在外卖平台“农夫山泉店”上销售东北香米(净含量1.5千克)。进货价格为每袋12.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28元,进销差价率为124%,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期限退还违法所得2487.5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拟罚款9950元。
案例三:阜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某文具店近期开始销售蔬菜,且存在乱涨价现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文具店的经营者阜某在门店内销售蔬菜的同时,以社区团购形式对附近居民销售蔬菜。其中,韭菜、芹菜分别以5.5元/500g、7.5元/500g购进,均以15元/500g的团购价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72.7%、10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蔬菜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期限退还违法所得290.5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拟罚款1452.85元。
案例四:顾某、胡某某销售猪肉套餐价格欺诈案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根据举报线索,反映小区内存在高价销售保供猪肉套餐的情况。
经查明,某小区内业主顾某主动找到该小区组织社区团购的“团长”胡某某。由顾某从保供超市员工尤某处购入猪肉套餐100份,每份100元。胡某某在团购微信群中声称团购的猪肉是保供套餐,每份猪肉套餐按照进货价130元销售,并未加价。至案发,上述猪肉套餐已全部销售,两人均分了3000元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曹某某伪造微信转账截屏价格欺诈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举报,反映网络平台跑腿人员在代购服务中,存在对商品费用进行价外加价的情况。
经查,网络平台代购骑手曹某某在跑腿代购业务中,以商家无法提供小票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小票,并伪造微信转账截屏向消费者加价收取商品费用,违法所得共计48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退款,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拟罚款2410元。
案例六:传民蔬菜店不明码标价案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传民蔬菜店在其租住处从事蔬菜、肉类、豆腐、鸡蛋等商品销售,对外均未标明价格,仅在消费者询问时以口头报价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据悉,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主动作为,从严从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强化价格市场巡查和提醒告诫,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维护市场秩序平稳有序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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